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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力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文章出处:    发表时间: 2024-08-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公司依法管理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自觉性,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和本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

第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个人信息资料及亲笔填写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 劳务派遣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遵守公司用工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担当,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章  人员招聘

第六 公司根据各用工单位提出的用人要求和岗位需求,发布招聘信息,由公司统一组织考核及面试试合格者,由公司通知办理入职手续。

     第三章 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七条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入职的派遣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试用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用工单位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续签劳动合同时,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务、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机密。

   第 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并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三条 派遣员工必须同时遵守公司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派遣员工违反上述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公司和用工单位损失的,公司和用工单位有权追究派遣员工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申报工伤,依法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公司培训或经用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无故不能完成所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被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6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公司与用工单位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

7、劳务派遣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且又不服从工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或业务流程发生变更,依法裁减人员的;

9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劳务派遣人员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0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用的;

1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培训考核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第六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工作中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劳务派遣人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加班;如遇加班用工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法定休假及其待遇,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劳务派遣人员有带薪休假权利。

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所有劳务派遣人员均享受用工单位统一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  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公司和用工单位按月考核确定(月工资不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派遣人员享受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派遣人员工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单位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公司扣除代缴的由派遣员工本人应缴的各项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及时发至派遣员工本人。

第二十九条 派遣员工如对实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派遣项目部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公司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派遣员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

第三十一条 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作、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办理:派遣员工保缴费时间不得迟于员工上岗时间,其他保险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及当地经办机构的办理时间,当月缴交或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减员手续。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缴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及有关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转账至公司指定帐户后,公司负责及时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九章 考勤制度

第三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工作由公司和用工单位共同管理,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三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七条 派遣员工请假必须按用工单位制度规定、流程执行,经用工单位同意方可休假。任何休假都必须按照用工单位制度申请,申请未被审批同意自行休假的,按旷工处理,特殊或紧急情况未申请的,按用工单位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擅自离岗、不遵守用工单位考勤制度(迟到、早退)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出3个工作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出5个工作日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独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追诉其相关法律责任权利。

保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派遣员工在岗期间应当严格保守通过直接、间接方式获得的公司和用工单位一切保密事项,如因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和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派遣员工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保密制度,保密内容由公司、用工单位及派遣员工三方确定。

 第十 离职制度

第四十一条 经公司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派遣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试用期内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公司。如派遣员工未提前通知公司给公司和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用工单位依法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一)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要求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二)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制度规定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四)公司未依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

     (五)公司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变更无效的;

(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公司或用工单位以暴力胁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形式。

   第十 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 派遣员工如因用工单位临时工作安排、加班等事宜与用工单位发生分歧时,应当及时向公司反应,不能以粗暴、消极怠工方式回应。

第四十五条 派遣员工劳动争议经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调解达成协议的,可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遵照履行。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未同意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除法律规定外,任何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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